2023年7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鞋子等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发现,该票报关单有项2香皂4860千克,申报税号3401191000,实际税号3401110090(M/N),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报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6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