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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大西洋鲑鱼未经海关海关许可擅自提离监管地白云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1 14:33: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次

2023年6月当事人申报两批进境冰鲜大西洋鲑鱼,申报件数161件,申报货值48257.43美元;申报件数126件,申报货值29768.76美元。机场海关对上述货物执行现场查验指令后,同意企业申请将货物提离。机场海关6月30日对上述货物进行后续监管,发现报关单货物实际在库21箱、缺货140箱,报关单货物实际在库91箱、缺货35箱,企业承认缺货货物已提离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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