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俄罗斯客户出口冷冻烤鳗22000千克,其中198千克出口冷冻烤鳗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养殖场原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1.科处罚款人民币248648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923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