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脱水苹果粒,申报品名为脱水苹果粒,申报商品编号为200899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76760.00美元。经查验发现并经企业确认,该货物应归入08133000商品编号项下,出口退税率为9%。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之前两年内还出口相同货物共 计 7 票 ,7票申报总价为约人民币326.44万元,实货均应归入08133000商品编号项下,同样存在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情况,一并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7万元。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