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 > 正文
 
申报出口粘接剂危险化学品无法提供包物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8-01 17:06: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次

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未到货;另有粘合剂523千克,粘接剂445千克,增亮剂1020千克,油漆560千克,经取样鉴定属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未报检。另有磷酸铁锂电池组(12V200AH)1350千克,磷酸铁锂电池组(12V100AH)1050千克,磷酸铁锂电芯(3.2V6500mAH)630千克,磷酸铁锂电芯(3.2V50AH)1030千克,锂电芯(48WH)1020千克,手机电池2510千克,经取样鉴定,属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244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0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