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7日,当事人向白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微型针状电极(新)一批,申报货值总额98102.65欧元,3项货物申报为非医疗器械、商品编号9018909999,且未报检。经海关调查发现,该批货物外包装均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62010831,货物列明在该注册证号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附录A产品型号列表》内,属于医疗器械;商品编号应为9018909991(检验检疫类别:进口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59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