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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商品实际成交方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乐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8-29 15:17: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8年8月4号至2021年8月3号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共涉及61票报关单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货物实际成交方式为FOB。你公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共计漏报运保费744137.26元人民币,造成漏缴税款100995.96元人民币(其中关税3682.74元人民币,增值税97313.2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笔录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参照《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处以罚款4.4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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