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五项货物,共计8089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404000030,申报总价共计588614美元,其中第一项申报进口2号铜材6570千克,第二项申报进口3号铜材7150千克。经查验并经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鉴别,第一项实货中有12千克废旧电阻为固体废物;第二项实货中有944千克带涂层金属支架为固体废物。当事人违法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
2024年5月16日,天津东疆海关向当事人开具编号为“津东疆关行退通字(2024)101号”的《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27日将涉案固体废物全部申报退运出境。当事人违法输入境内固体废物数量在三吨以下,且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出口报关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一目、第二目和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