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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半壳贝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戴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9-04 13:29: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进口的112吨冷冻全壳虾夷贝加工生产为半壳贝,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间陆续销售给国内客户。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2974836.06元,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424174.94元。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3.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行长江道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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