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日,海关稽查人员对当事人仓储的保税货物进行核查盘点。按照电子账册显示,应库存平板电脑散热片1000个,而实际无平板电脑散热片库存。经计核,该案货物价值1926.18元,漏缴税款221.60元。
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存储运输业务,有关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行长江道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