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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盐渍猪肠衣净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廊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9-05 12:51: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进口报关单“净重”统计项目申报不实。

当事人进口“盐渍猪肠衣”时,根据外方提供的兽医卫生证书上的净重,只申报填写了猪肠衣净重,未包含盐和盐卤重量,未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申报,共涉及3票报关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经调查人员计算,该部分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5.81万元。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加工贸易手册,因净重申报不实导致剩余料件,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核销时未予以更正,2022年8月20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加工完成的成品“干制猪肠衣”1852千克转让给广东顺德个体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经廊坊海关计核,该部分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07万元。

(三)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将保税料

件外发加工。

为赶工期,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擅自将剩余保税料件“盐渍猪肠衣”22330千克,分发至顺平县多个农户处进行加工,未在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之违规行为。经廊坊海关计核,该部分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9.62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工贸易手册执行情况及随附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报关单“净重”统计项目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4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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