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4月17日,当事向秦皇岛海关申报两票过境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存在部分商品未申报的行为。其中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项下集装箱内有防晒霜6箱、补水液2箱、眼霜5箱、电暖气1件、方便面110箱、石榴茶5箱、光碟机2件、百叶窗3件、液压臂1件、咖啡8箱、益生菌2箱等11项商品未申报;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项下集装箱内有壁纸50箱、面膜150箱、旧衣服25箱、装饰条20箱、相框23箱等5项商品未申报。未申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4.91万元。
当事人过境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行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是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