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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旧手工工具属于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京唐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9-06 12:15: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向京唐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商品名称:旧手工工具,商品编码:8205590000,申报重量3860千克。经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监测中心鉴定,该批货物为固体废物。货物的实际重量为3900千克。

经查,发货人在日本当地拍卖会上购买旧手工工具包括剪刀、锤子、扳手等,装箱通过海运的方式运输到境内,并向京唐港海关申报进口。当事人计划通过磨砂机打磨将从日本进口的旧手工工具物理翻新,并在国内销售。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将涉案的固体废物3900千克退运出境。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之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鉴别报告》、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出口报关单信息、当事人情况说明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二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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