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向北海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经我关批准延长手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当事人公司在该手册项下共分4票向海关申报进口ABS塑胶粒保税料件41000千克。同时当事人将上一本手册剩余保税料件结转到该手册。在此期间,当事人生产成品并出口,核销一部分保税料件,扣除申报进口的税料件,该手册应剩余库存保税料件20000千克ABS塑胶粒。2022年11月,委托加工方突然单方面终止加工合同,当事人使用保税料件已经生产出一批成品,同时剩余5975千克ABS塑胶粒及其他保税料件尚未使用。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1月14日将剩余5975千克ABS塑胶粒转让给他人,于2023年10月21日将拒收成品打碎成废料销售给废品收购站。当事人对保税料件的转让处置前,均未经海关许可,亦未缴纳税款。截止手册有效期届满,当事人未对该手册剩余保税料件办理核销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以及不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核销手续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人民币、对主管人员兼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