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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EVA卷材含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1 13:40: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次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2票EVA卷材,申报数量为24480千克、申报数量为27940千克。经钦州港海关对该2票货物进行查验并分别抽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鉴别结论为判定样品属于固体废物。2024年1月5日钦州港海关制发《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责令退运该批固体废物,2024年2月4日当事人将涉案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当事人将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深圳市辰安熙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9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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