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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手机面板等货物实际货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1 13:49: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1次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向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手机面板、数码相机屏、液晶模组,进境关别为防城海关,监管方式为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经防城海关查验发现,有音响激光头16箱未申报,货值共计5.73856万元;上述报关单中第1、2、3、4项货物的商品名称为“手机面板”,规格型号申报为LCD材质,经鉴定该商品规格型号实际为手机玻璃盖板,该部分货值共计人民币1573.467244万元。当事人公司员工其未能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新加坡仓库验货,造成此次违法情事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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