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向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手机面板、数码相机屏、液晶模组,进境关别为防城海关,监管方式为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经防城海关查验发现,有音响激光头16箱未申报,货值共计5.73856万元;上述报关单中第1、2、3、4项货物的商品名称为“手机面板”,规格型号申报为LCD材质,经鉴定该商品规格型号实际为手机玻璃盖板,该部分货值共计人民币1573.467244万元。当事人公司员工其未能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新加坡仓库验货,造成此次违法情事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