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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越南橡胶产品与实际不符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1 18:31: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次

2024年1月9日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越南橡胶产品,申报品名为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的混合物,申报数量为201.6吨,申报商品编码为4002800000。经海关抽样并送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结论为样品主要成分为天然橡胶,未检出丁苯橡胶、丁二烯橡胶、丁腈橡胶和氯丁橡胶。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复验申请,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复验,鉴定结论为样品主要成分为天然橡胶,未检出丁苯橡胶。经海关归类,该票货物应归入4001.2900项下。经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货物应纳税款人民币738084.56元,已缴税款人民币269525.2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68559.3元,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2024年5月16日向海关缴纳案件担保金人民币2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出现进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担保金,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从轻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1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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