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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洞熟鱿鱼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水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2 17:31: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次

2021年5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6批次冻熟鱿鱼。2022年5月11日,海关进口海关依法对当事人进口的上述6票冻熟鱿鱼进行商品归类核查,确认上述6票冻熟鱿鱼商品归类错误,存在漏缴税款的情形。2024年3月29日,水口海关对上述6票报关进口货物分别立案调查,同年5月8日,将上述6起案件并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申报进口的上述6票冻熟鱿鱼申报商品编号为0307431000,对应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12%、增值税率9%。根据企业申报的原产地证、水产证书所述,产品为煮熟,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1605540000对应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率13%。因企业申报时提供越南签发的东盟原产地证书,依法减免进口关税,企业申报货物少缴4%的增值税。其中,申报进口冻熟鱿鱼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1.403329万元,申报进口冻熟鱿鱼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1.345638万元,申报进口冻熟鱿鱼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1.34575万元,申报进口冻熟鱿鱼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1.392535万元,申报进口冻熟鱿鱼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1.365966万元,申报进口冻熟鱿鱼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1.376894万元。述6票报关单涉及货物金额共计人民币205.71万元;经计核,共漏缴税款人民币。

当事人因申报不实导致发生漏缴税款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处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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