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钽铁矿,申报品名为“钽铁矿”,申报数量18.241吨,申报税号2615909010。防城海关对该批货物现场查验、抽样并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做固废属性鉴别,经鉴别该批货物属于固体废物。2024年3月13日防城海关制发《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责令其当事人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同年5月23日涉案固体废物已全部退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5万元人民币.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