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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钽铁矿属于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2 17:36: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0次

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钽铁矿,申报品名为“钽铁”,申报数量18.241吨,申报税号2615909010。防城海关对该批货物现场查验、抽样并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做固废属性鉴别,经鉴别该批货物属于固体废物。2024年3月13日防城海关制发《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责令其当事人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同年5月23日涉案固体废物已全部退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5万元人民币.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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