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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锑矿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2 17:4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0次

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122672.55千克锑矿,共申报2项商品,其中第1项申报商品编号为2617109090、申报商品名称为锑矿(非黄金价值部分)申报数量122667.47千克,第2项申报商品编号为2617109001、申报商品名称为锑矿(黄金价值部分)、申报数量5.08千克,申报原产国为巴基斯坦。经海关核查并归类,该票货物应归入税号2616900009。经海关计核,该票货物应缴税款人民币350925.6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79344.97元。经查实,当事人按照消费使用提供的商品编号向海关申报进口。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补缴了漏缴税款。

当事人分别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出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公司在调查期间,补缴了漏缴税款,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从轻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7万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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