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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金精矿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2 17:51: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次

2024年3月22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金精矿,申报的商品编号为2616900001,商品名称为金精矿,规格型号中列明“AU:35G/DMT, AG:150G/DMT”,该批货物毛重105407千克,申报货值人民币1510724.37元,2024年3月25日防城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现场查验并取样送检,2024年4月2日经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批货物相关指标含量为AU:14.7G/DMT,AG:271.4G/DMT,其中金(AU)含量未达到黄金矿砂含量标准,银(AG)含量达到银矿工业标准,根据归类原则上述货物应归入2616900009项下。当事人在申报前未核实货物实际品质情况,导致申报不实行为发生。经防城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197550.3元。当事人对此次申报不实的行为认错认罚,并于2024年3月25日缴纳了税款保证金2202285.99元。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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