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金精矿,申报的商品编号为2616900001,商品名称为金精矿,规格型号中列明“AU:35G/DMT, AG:150G/DMT”,该批货物毛重105407千克,申报货值人民币1510724.37元,2024年3月25日防城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现场查验并取样送检,2024年4月2日经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批货物相关指标含量为AU:14.7G/DMT,AG:271.4G/DMT,其中金(AU)含量未达到黄金矿砂含量标准,银(AG)含量达到银矿工业标准,根据归类原则上述货物应归入2616900009项下。当事人在申报前未核实货物实际品质情况,导致申报不实行为发生。经防城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197550.3元。当事人对此次申报不实的行为认错认罚,并于2024年3月25日缴纳了税款保证金2202285.99元。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