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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鲜榴莲原产地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勐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1-12 12:5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7次

2022年7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勐腊海关申报进口2票鲜榴莲,数量34960千克。当事人收到鲜榴莲原产地证书后,2票原产地证书上的重量低于实际进口货物数量,无法向海关申报,遂将该2票原产地证书退回泰国修改重量,并于当日收到修改后的2票原产地证书扫描件,该扫描件货物重量从原来的“17280千克”改成了“17760千克”,其他要素没有发生任何变化。随后,当事人在未收到原产地证书原件情况下,便将泰方提供修改后的原产地证书扫描件向勐腊海关申报。经海关核查,上述2票鲜榴莲原产地证书虽为官方机构签发,但已被“出口商要求取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当事人西双版纳拓驰报关有限公司因原产地申报不实导致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经勐腊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案2票鲜榴莲漏缴税款人民币24.38809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西双版纳拓驰报关有限公司处予暂停从事报关活动20天。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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