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当事人以货样广告品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硅油。根据查验记录,实际货物为特丁津5瓶、丙炔氟草胺3瓶、硝碳草酮5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列明商品,出口时需提供《农药出口通知单》。企业因无法办理《农药出口通知单》,伪报品名为硅油,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据、查验记录、情况说明、货物发票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丙炔氟草胺3瓶、特丁津5瓶、硝确草酮5瓶。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