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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进口旧钻头低保价格偷逃税款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2-30 12:1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4次

2021年10月6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当事人在明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合同、发票,以一般贸易低报进口货物价格方式走私进口旧钻头。2021年10月6日申报进口233套(24820千克)旧钻头,申报总价为16310美元,实际成交总价为25000美元。2023年8月17日申报进口240套(27595千克)旧钻头,申报总价为16800美元,实际成交总价为27500美元。经计核,上述2票货物完税价格合计357816.5元,应缴税款78862.76元,偷逃税款2906145元。

当事人通过伪报价格的方式进口旧钻头,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行为,定性走私行为。

上述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真实发票、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聊天记录截图、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报关单项下的走私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报关单项下的走私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68万元,没收伪报部分对应的进口旧钻头10686.36千克。因涉案走私货物已被处理,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货物等值价款7.61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到中国银行石家庄机场路支行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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