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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原油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北良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04 12:5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次

2022年6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良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稀释沥青,申报商品编号为2715000010(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12元/升,监管证件无,检验检疫类别无);同日,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良港海关申报进口两票“稀释沥青”。经北良港海关查验取样,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并经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归类认定,实际进口货物应归入税号2709.0000原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一非国营配额管理、属法定商检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进口原油品名申报不实,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1目和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80万元;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2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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