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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藏匿铁制电视支架等货物走私出口丹乐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07 20:2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朝鲜一票货物。经现场查验发现,车厢内藏匿:1.铁制电视支架30个;2.铁制电视挂架2000个;3.LCD拼接屏25个;4.ZTE中兴牌铁制机柜5个;5.方太牌嵌入式燃气灶20个;6.九阳牌电饭煲84个;7.九阳牌电压力煲5个;8.金锣王玉米热狗香肠40g每支,总计192KG;9.农夫山泉NFC橙汁7箱,300MLx10瓶/箱总计70瓶21升;10.尚清斋清 真鸡肉肠120g每支,总计120KG;11.小喇叭牌夏威夷果5箱,总计24.5KG;12.老四川牌牛肉粒2箱,总计2.75KG;13.粤秀牌扁桃仁10箱,总计80KG;14.安慕希牌希腊风味酸奶13箱,230gx10瓶/箱,总计130瓶29.9升;15.娃哈哈牌营养快线67箱,500MLx15瓶/箱,总计1005瓶502.5升;16.豆本豆牌唯甄豆奶6箱,250ML24包/箱,总计144包36升;17.娃哈哈牌 AD钙奶饮料55箱,220MLx24瓶/箱1320瓶,总计290.4升;18.纯甄牌轻乳酪风味酸奶16箱,230gx10瓶/箱,总计160瓶36.8升;19.雀巢牌咖啡60箱,210MLx24罐/箱,总计1440罐302.4升,未向海关申报,构成走私。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问笔录、购货发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货物:九阳牌电压力煲5个、九阳牌电饭煲84个、方太牌嵌入式燃气灶20个、ZTE中兴牌贴纸机柜5个、LCD拼接屏25个、铁制电视挂架2000个、铁制电视支架30个;

2、处以罚款人民币0.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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