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间,当事人明知海关监管规定,仍以虚假发票、清单等单证向海关低报价格申报进口大理石荒料。经查,当事人申报进口大理石荒料共计1714.62吨,低报价格共计人民币579558.23元。经海关计核,上述行为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5342.57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营业执照、报关单及随附清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为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大理石荒料共计385.12吨,并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