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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铁矿石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21 15:4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铁矿石,申报数量均为 979706千克,申报总价均为84135.5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 为2601119000(最惠国关税税率 0%,增值税税率13%,需 自动进口许可证)。经我关查 验、鉴定并归类,实际货物均为已烧结的铁矿石,均应归入税则号列26011200(最惠国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 13%,需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经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353300.4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第十二条 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青岛长江中路支行(青岛市黄岛 区长江中路216号城市桂冠F1层)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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