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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油茶籽、甜杏仁境内收货人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河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21 16:4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2次

 2022年12月,当事人公司为境内收货人向河口海关申报进口7票油茶籽,共计227000千克,货值1135000元。

经查证,上述油茶籽、甜杏仁涉嫌伪报品名、伪报原产地走私犯罪,相关犯罪事实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未实际从越南购买油茶籽和甜杏仁,非上述货物的真实货主,仅提供公司资质给货主进行货物进口申报,对伪报品名、伪报原产地等事情并不知情,虽不承担走私责任,但构成“境内收货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对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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