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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交流伺服马达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无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2-18 17:13:31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135次

2023年10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19台交流伺服马达的申报单位,在收到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提供的正确税号850152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后,因工作人员录入失误,错误申报税号为850151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5%)。上述申报进口的交流伺服马达的输出功率分别为785W和900W,根据税则税目8501的子目条文描述,应归入税号85015200。

经无锡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466648元,应纳税款人民币113395.4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6365.72元。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收取担保凭单,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涉案商品归类意见书,进出口税则商品复印件,国内运输协议、进口货运代理合作协议,认错认罚承诺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税号与实际不符,构成申报不实违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交纳案件担保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三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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