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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铁矿核销次数上限导致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镇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2-18 22:2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120次

2024年8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镇江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块铁矿,申报数量申报总价人民币1013364.14元。该票报关单使用非一批一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编号为24-39-N17060,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可供进口铁矿15000吨,可以核销6次。镇江海关审核时发现该许可证此前已使用进口额度12565.73吨,已核销6次,达到可以核销次数上限,本次申报不可使用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经办员工由于工作失误,委托报关时向货代公司误提供已核销6次的自动进口许可证,货代公司使用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委托报关,导致申报不实。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货物价值人民币1145101.46元。

当事人进口块铁矿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一款、《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1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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