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张家港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批再生钢铁,申报数量50730千克,申报总价2942340日元。
2024年7月25日,张家港海关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后委托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对该票货物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判定该票货物全部属于固体废物。同年9月24日,张家港海关责令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同年10月15日,当事人向张家港海关申报退运,现该票货物已全部退运出境。
综上,当事人擅自将上述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国家对固体废物防治管理方面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张家港海关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取样记录单等;张家港海关提供的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张家港海关提供的鉴别结论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张家港海关提供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将上述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2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缴款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