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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数字操作器商品归类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常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3-04 13:0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94次

2022年8月15日到2023年2月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浦江海关等申报进口11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数字操作器,申报商品编号为8414909090(税则书列名为“税目8414其他未列名零件”,进口暂定关税率4%),申报数量为335件,申报总价为人民币283618.21元。

经查,上述涉案货物数字操作器由触摸屏、USB盖板、线缆等部件组成,工作电压为24伏,用于日立品牌压缩机,主要功能为通过按键控制器来控制压缩机的线路运行。经常熟海关认定,数字操作器属于其他电力控制装置,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和8537品目注释,上述涉案货物的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537109090(税则书列名为“其他电力控制或者分配的装置(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进口关税率为8%)。

造成当事人上述错误的原因是:当事人对商品归类知识不熟悉,对涉案货物的结构及功能原理认识不足,将涉案货物归入错误商品编号。

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数字操作器共计335件,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6127.66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819.55元。

另,当事人在海关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提供材料说明情况并认错认罚。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77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携带《常熟海关罚没专用缴款书》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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