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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密封垫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常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3-04 13:0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93次

2022年2月10日到2024年1月18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常熟海关等申报进口76票货物, 申报品名为轴封,申报商品编号为8484100000(税则书列名为“密封垫或类似接合衬垫,用金属片与其他材料制成或用双层或多层金属片制成(密封垫或类似接合衬垫(用金属片与其他材料制成或用双层及多层金属片制成))”,进口暂定关税率5%),申报数量为1832400个,申报总价为996135.6欧元。

经查,上述涉案货物轴封专用于马勒牌汽车空调压缩机轴和前盖之间,是一种唇形密封圈,内圈为钢铁密封环,外圈为硫化橡胶密封环合制而成,起到抗振及密封作用。经常熟海关认定,上述涉案货物符合税则税目8487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和8487品目注释,应归入商品编号8487900000

造成当事人上述错误的原因是:当事人对于商品归类知识认识不清,理解上存在偏差,将上述涉案货物归入错误的商品编号。

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轴封共计1832400个,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137565.82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53821.13元。

另,当事人在海关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提供材料说明情况并认错认罚。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且漏缴税款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当事人在海关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提供材料说明情况并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7.6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携带《常熟海关罚没专用缴款书》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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