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5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进口6票去死皮剪刀锉,申报商品编号为8214200000,申报总数量111695个,申报CIF总价折合人民币计109.39万元。
经查,上述6票报关单项下货物实际CIF总价折合人民币计217.56万元。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伪报成交价格的方式进口上述货物。另查,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2996.81元。
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17.56万元,偷逃应纳税款计人民币14.06万元,伪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走私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1081729.74元。
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真实单证资料、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查问笔录、涉嫌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核定货物价值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以伪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去死皮剪刀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伪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走私货物。鉴于走私货物已被销售,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081729.74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996.8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西支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117号)缴纳处罚款项。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