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申报价格  > 正文
 
申报进口大凤螺(女王凤凰螺)壳及进口粉晶、托帕石、电气石未将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入完税价格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3-18 22:40:08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6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规行为:当事人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5月6日5份进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大凤螺(女王凤凰螺)壳及进口粉晶、托帕石、电气石等货物,该公司在向海关报关进口时未将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入完税价格缴纳税款。上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70621.28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所列的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海丰县宇琳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银行汕尾海丰广富路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城海关。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2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