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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变压器、电感、线圈贸易方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3-18 22:43:23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49次

当事人2024年4月16日以“退运货物”贸易方式(4561)向海关申报进口:变压器2700个、电感38499个、线圈23004个、包装泡板190.47千克等货物一批。经查,上述货物系因外商临时取消交易退运,进口时应采用“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当事人将本因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按照“退运货物”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涉嫌申报不实。

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嫌漏缴国家应缴税额人民币20413.16元。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笔录材料、确认的往来邮件打印件、企业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海关移交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公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也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款到建设银行梅州彬都支行缴纳,帐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梅州海关罚没收入。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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