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申报价格  > 正文
 
申报出口香水、香水套装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潮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3-18 22:49:49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65次

(一)2024年6月3日,潮阳海关对当事人自2022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出口活动开展稽查。当事人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稽查工作所需单证,海关稽查组于2024年7月29日向当事人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因当事人单证日常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整理相关单证且离职时未按要求履行交接手续,导致未能在改正期限内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关单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违规行为。

(二)2022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当事人申报68票香水、香水套装等货物出口,贸易国、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具4票报关单将成交方式申报为“FOB”,实际成交方式是“CIF”或“C&F”,成交方式申报不实。

上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所列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笔录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能够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逾期不改正的违规行为,科处人民40000元罚款;对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每票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对当事人共科处罚款人民币68000元。

以上两项违规行为合计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汕头市朝阳区城南街道潮海路新宫路段中银大厦中国银行汕头潮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0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