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4月27日,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印度、苏丹花生2311.96吨销售牟利。经计核,低报价格走私进境花生对应的完税价格为287.760713万元、数量为358.47吨,偷逃应缴税款34.370821万元。
以上行为有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刑事讯问笔录、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当事人身份资料、当事人认错认罚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低报价格对应的走私货物358.47吨。因走私货物已被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等值价款287.760713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