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存放船舶备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3-20 22:26:17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6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7月22日至8月13日间,当事人以保税仓库货物监管方式申报进境9票船舶备件等货物共计48333千克,均申报入青岛集美客公用型保税仓库。经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至8月15日间,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9票报关单下保税货物发运至仓库内存放。经计核,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248137.0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八条第七项第四目、第九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青岛长江中路支行(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16号城市桂冠F1层)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228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