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至查发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多次申报进口葡萄汁制得XO白兰地。47票,申报货物名称:葡萄汁制得XO白兰地,申报数量共计:81438.6升,申报商品编码:2208200090(暂定关税税率5%),申报总价:人民币722609.43元,已征税款合计454020.02元。2024年2月2日,海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申报货物进行核实,经查,上述货物是通过蒸馏甜菜汁灌装制得,而非葡萄汁,税则号列应为2208909099(暂定关税税率10%)。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经计核,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47票报关单,漏缴税款共计51034.16元。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如实说明违法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且认错认罚,该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之从轻处罚的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