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商品归类  > 正文
 
申报出口绞吸式挖泥船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董家口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3-24 23:15:38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49次

2024年8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绞吸式挖泥船等2项货物,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出口绞吸式挖泥船1艘,申报商品编号8905100090,申报EXW总价592857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90510001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兴业银行青岛黄岛支行(黄岛区海王路559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213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
  • ×
    首页漂浮浮动广告-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