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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料件冻生蒙氏长额虾、冻阿根廷红虾等未经许可擅自加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日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3-27 12:47:31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4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共申领来料加工贸易手册40本,备案进口料件主要为冻生蒙氏长额虾、冻阿根廷红虾等,出口成品主要为冻生蒙氏长额虾仁、冻阿根廷红虾仁等。截止2024年4月10日海关稽查时,

当事人在执行的加贸手册共有17本。其中,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期间,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手册项下进口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存放在山东港口冷链(日照)产业园,涉及冻生蒙氏长额虾、阿根廷红虾等货物共计580519千克,货值人民币2687.894077万元。同时,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七本手册中的B420224A0012手册项下进口冻阿根廷红虾101682千克外发加工,涉及货值802.937963万元。

2024年4月至8月,日照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核查,查发当事人擅自将保税货物存放在山东港口冷链(日照)产业园以及擅自将保税货物外发加工情事。

2024年4月至8月,日照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核查,查发当事人擅自将保税货物存放在山东港口冷链(日照)产业园以及擅自将保税货物外发加工情事。

对于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存放加工贸易货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四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6.87万元;对于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外发加工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四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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