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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毛线、变压器等货物中含玻璃瓶需要特殊监管条件未如实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3-31 12:06:1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5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1日,当事人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毛线、变压器等一批货物,贸易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该票实际货物中有玻璃瓶未申报。经查,当事人业务不精误以为玻璃瓶出口需特殊监管条件,遂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

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金华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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