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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涤纶梭织染色PU涂层布和涤纶针织印花起绒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项舟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3-31 12:08:43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5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货物品名为涤纶梭织染色PU涂层布和涤纶针织印花起绒布,出境关别为舟关金塘,涤纶针织印花起绒布数量5125.9米,总价5439.12美元。2024年10月24日,舟山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并将涤纶针织印花起绒布取样送检。2025年1月6日,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定送检样品为军品,属于限制类出口货物,需凭相关许可证出口,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鉴于当事人无相关许可证和出口资质,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规行为。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定海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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