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申报出口加工贸易成品人发制假发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4-02 23:13:43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4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8月12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加工贸易成品人发制假发3840千克,申报总价672000美元。经查,实货中有人发制假发共计170.18千克,另有化纤制假发3195.71千克、塑料袋7.88千克、人体模型219.42千克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经调查,当事人在开展上述加工贸易手册经营期间,短少保税进口料件共计3669.82千克,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影响海关监管,经核算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5012380.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29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