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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锅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4-07 23:0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61次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26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锅炉420台、93台,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02120090(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申报总价分别为134550欧元、52990欧元,申报运费分别为3300美元、1400美元,申报保费均为千分之三,申报杂费分别为0和300美元。经查,锅炉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4191100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

当事人进口锅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50457.1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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