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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橡胶绝缘子实际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0 16:12: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05次

    经调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当事人在芜湖海关备案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保税料件三元乙丙胶带,生产并出口橡胶绝缘子(成品1:型号4010150215、成品2:型号4010250215),及橡胶绝缘子伞裙。橡胶绝缘子伞裙是橡胶绝缘子的半成品,备案的橡胶绝缘子伞裙没有生产出口。

    当事人在手册项下进口了5票共计171,534磅三元乙丙胶带,生产并出口橡胶绝缘子如下:成品1:46,860个;成品2:167,760个。

    备案的橡胶绝缘子成品1单耗:净耗0.3452磅每个,损耗0.0753磅每个。海关核查实际净耗0.3461磅每个,损耗0.0372磅每个。

    备案的橡胶绝缘子成品2单耗:净耗0.6214磅每个,损耗0.0953磅每个。海关核查实际净耗0.6112磅每个,损耗0.0832磅每个。

    当事人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在成品出口前已申报确认单耗。上述实际单耗与备案单耗的差异,导致结余2,250.37磅三元乙丙胶带。经计核,上述结余料件应缴税款8,295.99元,价值 33,179.01元。

    当事人单位在成品出口前申报确定单耗,构成单耗申报不实。当事人单位陈述称因单位生产工艺和机器更新,生产用料部门和手册报核人员之间沟通不畅,导致申报错误。涉案的2,250.37磅三元乙丙胶带现存放于当事人仓库。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加工贸易手册,涉案进口、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关于审价的业务联系单,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涉案货物海关核定税款证明书,主体身份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公司物流部员工的查问笔录。

    (三)海关稽查审核报告。

    当事人在经营加工贸易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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