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外框套,申报总价882450美元。2022年5月26日,当事人主动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披露,由于该司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报关单币制申报错误,实际总价882450日元。经核实,其实际币制为日元,该票货物的实际货值为人民币45988.88元(882450日元),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导致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735260.69元。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规定的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