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干海参,申报商品编号为0308190090, 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应为1605610090。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6971.92元。
2、2021年6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白沙参、黑猪婆参,申报商品编号为0308190010, 申报商品规格型号为“非水煮”。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应为1605610090,商品规格型号为“水煮”。经计核,多缴税款1351.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1、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2、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8日